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和實施全區的統計規劃和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全區統計工作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
(二)組織開展全區統計普法宣傳和教育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依法查處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
(三)建立健全全區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完成全區投入產出調查任務;核算全區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項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等行業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區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貿易等全區基本統計數據。
(七)組織開展對全區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等領域的統計調查,并對全區國民經濟、科技進步、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八)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組織、推廣計算機及傳輸技術在全區統計工作中的運用。
(十)組織全區統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考試報名、統計人員繼續教育、上崗培訓等相關工作。
(十一)監測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開展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統計監測;組織實施全區非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和第一產業中的非公有制經濟成份等方面的調查;組織開展城鄉居民收入調查,如實反映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組織實施全區農村貧困監測調查,反映扶貧開發成果;建立并組織實施全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統計監測,準確反映全區建設小康社會進程。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