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制定法治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區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地方、行業和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研究并擬定全區司法行政宣傳工作和有關規劃并監督實施。
(二)管理、指導和監督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社區法律服務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三)管理公證機構,指導監督公證業務活動。
(四)指導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層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對刑滿釋放人員實施安置幫教工作。
(六)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人事工作。
(七)指導、管理司法助理員、司法所和企業法律服務工作。
(八)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警車、服裝、裝備管理工作。
(九)承辦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審核、登記、公布、清理、備案等工作。組織研究并匯總上報上級機關發送區政府征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十)組織指導全區行政執法活動,依法監督行政行為;負責全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推行實施工作;管理全區行政執法證件,組織開展法制培訓工作。
(十一)承辦區政府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區行政復議工作;受區政府委托,辦理訴區政府行政案件的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十二)負責聯絡區政府法律顧問團,辦理區政府日常法律事務。
(十三)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職責。
(十四)會同人民檢察院指導人民監督員工作職責。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