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區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計劃,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制定并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培訓規劃,加強人力資源培訓,不斷提高人力資源整體素質。
(三)負責全區促進就業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和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城鄉勞動力職業培訓,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負責全區城鄉社會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補充保險的管理工作,落實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失業保險政策;會同有關方面落實重度殘疾人參保享受政府補貼審批、集體合同審查、企業工資集體協議審查。
(五)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結構調整和工資收入分配改革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增人計劃;負責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實施辦法,執行企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政策。
(六)依法辦理以區政府名義任免工作人員;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辦法。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綜合管理全區職稱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認真推行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制,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八)負責全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區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九)負責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傷受理認定工作。
(十)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落實勞動保護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企業勞動用工年檢,勞動合同、勞動糾紛、用工投訴;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對全區用人單位、勞動者執行和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