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引導規范公民喪葬活動,有效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渭濱區民政局組織擬定了《渭濱區殯葬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和《渭濱區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建議,請于2025年5月15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通過來信、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送至渭濱區民政局。
地?址:寶雞市渭濱區紅旗路48號
聯系人:顏學軍
電?話:0917-3668718
郵?箱:wbmz280022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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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濱區民政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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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濱區殯葬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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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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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進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引導規范公民喪葬活動,有效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我區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殯葬管理條例》《陜西省殯葬管理辦法》《寶雞市開展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區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管理。
第三條 殯葬管理工作堅持推行火化、改革土葬,倡導科學、文明、節儉的新型安葬方式,節約殯葬用地;提倡厚養薄葬,革除大操大辦陋習。
第四條 殯葬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將殯葬改革納入城鄉發展規劃、美麗鄉村建設總體規劃及文明村鎮、文明單位評選條件。各鎮(街道)、村(居)委會及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本轄區、本單位殯葬管理工作,村(居)委會應設立殯葬信息聯絡員,及時提供相關信息。
黨員干部要帶頭推動殯葬改革。帶頭文明治喪、簡辦喪事,帶頭火葬和生態安葬,帶頭文明祭祀、低碳祭掃,帶頭宣傳倡導殯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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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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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區民政局是全區殯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發改、公安、交警大隊、財政、人社、住建、應急管理、審計、自然資源、林業、城管執法、農業農村、衛健、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六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和其他民間組織應針對性開展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將喪葬習俗改革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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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墓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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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由鎮(街道)統一規劃審核,報區行政審批局審批。一般以村為單位,依托現有墓地為基礎建設,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本村村民亡故后應一律葬入公墓,禁止在公墓以外的任何地方散埋亂葬。禁止為本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地。禁止為違規喪葬提供墓地。
第八條 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時,應充分尊重當地鄉風民俗,始終堅持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方便群眾治喪和移風易俗的原則。新建或擴建公墓用地如涉及使用林地草地濕地的應經林業部門審批同意,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轉為建設用地后,可用于公墓建設。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關于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的各項政策規定。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鐵路、公路(國道、省道)、河道兩側500米內
(三)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四)水庫及河流堤壩外側1000米范圍內的水源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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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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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依照省人民政府劃定,全區為火葬區,為大力推行節地生態安葬,本區公民(含外來人員)亡故遺體和無名死者遺體,應積極推行火化并葬入公墓,禁止散埋亂葬、骨灰裝棺土葬。在城市規劃區街道、居民住宅區等公共場所禁止停放遺體、搭設靈堂、高頻播放哀樂、拋撒焚燒冥幣紙錢。
第十一條 禁止修建活人墓及封建迷信設施,禁止對已遷移、平毀的墳墓進行返遷重建,禁止倒賣炒賣、傳銷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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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殊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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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不強求其實行火化,可安排到指定地點安葬。自愿要求火葬的少數民族群眾,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條 未經區級以上民政部門批準,禁止將已進入殯儀館的遺體運出。嚴禁將應當火化的遺體進行土葬或將骨灰裝棺土葬,禁止偷運遺體到非火葬區或外地治喪、土葬。禁止在黨政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城區道路等公共場地搭棚治喪。治喪活動不得阻礙公共秩序、影響公共衛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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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殯葬用品銷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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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禁止在城區內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出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殯葬用品用具以及從事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區行政審批局申領營業執照,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章 宣傳與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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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區文明辦負責統籌做好殯葬改革、移風易俗的宣傳工作,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為全區殯葬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區融媒體中心承擔發布殯葬改革、殯葬管理公告的職責,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政策信息。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中的干部、職工(含離退休干部、職工)死亡后,憑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和火葬費收據或遺體捐獻證,申領喪葬費、撫恤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我區城鄉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低保邊緣戶等特殊困難家庭亡故人員火化的,按照寶雞市民政局、財政局《關于建立我市困難群眾殯葬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規定,享受相應的喪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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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監督檢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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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區委、區政府對殯葬改革工作中存在不作為、慢作為、推進不力等情況,導致火化率徘徊不前、散埋亂葬現象嚴重的鎮(街道),進行通報批評;若出現重大失誤,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對各類殯葬違規違法行為,相關部門按照《渭濱區殯葬領域跨部門綜合監管工作實施方案》中各部門工作職責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黨員、公職人員出現違規殯葬行為的,由區紀委(監委)進行查處。黨員的違紀行為,由區紀委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由區監委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殯儀服務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財物、刁難喪事承辦人的情況,由相關部門給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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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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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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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濱區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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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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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殯葬管理條例》《陜西省殯葬管理辦法》《寶雞市開展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以下統稱農村公益性公墓)是在我區轄區范圍內,為解決農村村民安葬需求、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建設和管理、只為本村村民死亡后提供安葬(放)骨灰的非營利性的集體公益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與管理。
第二章 主管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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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區民政局是全區農村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公墓等殯葬設施設立政策,對全區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進行具體指導。履行好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能,負責農村公益性公墓政策的宣傳;制定全區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制度。
第三章 建設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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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立農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鎮(街)審核同意后,報區林業、民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審查,由區行政審批局審批。新建或擴建公墓用地如涉及使用林地草地濕地的應經林業部門審批同意,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轉為建設用地后,可用于公墓建設,并報市民政局備案。農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建設和管理,要始終堅持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屬性,只為本村村民提供服務。
第六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規范名稱為“區+鎮+行政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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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選址與規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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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墓區選址應堅持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新建公墓應選擇建在具備一定交通條件、相對偏僻的荒山坡地、貧瘠地。嚴禁占用耕地、國有林地,嚴禁在風景名勝區、水庫、河流堤壩及公路主干線兩側,國家或地方性法規規定的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對符合規劃要求的農村公益性公墓要按照要求進行建設完善。
第八條 墓區建設要求就勢進行建設,有林木的盡可能保留,將墓園建成“一片一林、一林一景”。按照6‰的人口自然死亡率和20年1個使用周期測算,合理確定建設面積。一個行政村單獨建設的公墓規劃用地不宜超過5畝,聯辦公墓規劃用地不宜超過20畝。對村民小組多,并且居住分散、距離較遠、交通不便,建一處公益性公墓不利于群眾治喪的行政村,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就近、方便、集中的要求,幾個小組共建一處公益性公墓,面積不得超過3畝。要引導群眾采用樹葬、草坪葬、花葬等生態化葬法,實現安葬生態化;設施設備設置方便合理,實現祭祀環保化,服務人性化;墓穴要統一規格,整齊劃一,實行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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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墓穴與墓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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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骨灰公墓單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1平方米,遺體公墓單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6平方米。墓碑一律采取臥碑方式,碑長不超過60厘米,碑寬不超過50厘米,厚度不超過15厘米,傾斜度不超過15度,不得使用白色碑體,嚴禁建造大型墓、家族(宗族)墓和豎巨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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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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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嚴禁將本村農村公益性公墓以承包、租賃等形式交由私人經營。
第十一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屬集體所有,喪主不得將墓地自行轉讓或買賣給本村以外的村民。
第十二條 嚴禁在公墓內建家族、宗族、超大墓、豪華墓、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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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安葬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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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墓穴選擇按先后次序排列,不得隨意挑選墓穴。
第十四條 村民去世后喪主向本村村(居)民委員會申請,確定安葬的時間和墓穴位置,并憑殯儀館、火葬場出具的火化證明辦理租用手續。
第十五條 逝者遺物和紙扎統一在指定焚燒點焚燒,雜物由喪屬負責清理
第十六條 安葬結束后由喪屬恢復墓地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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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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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村委會應按墓區范圍設置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可以指定本村紅白理事會負責人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聘用專職維護人員,負責園內的衛生、綠化、消防、公共設施的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必須要建立收費管理制度,堅持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質,收費項目由墓穴成本和墓穴管理費兩項構成,收費標準由村民代表大會確定。所收費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維護和建設,嚴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設立收費項目,不得對外經營,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建立完善的農村公益性公墓檔案管理和墓穴用地登記管理、安全管理、統計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大墓區環境衛生整治和園林綠化力度;落實防火責任,切實做好清明節、寒衣節、春節、元宵節等重大節點和時間段祭掃安全和防火工作,在醒目位置設立標識標志和防火宣傳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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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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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申請應向區行政審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委員會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請書(本村概況、人口、面積,建立公墓目的、規模,資金來源,占用土地性質等情況并附村民代表大會決議)
(二)公益性公墓申請村所在鎮(街)審核意見
(三)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林業、民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審查意見;
(五)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設計方案(墓地所在地地形圖及墓地規劃設計圖)
(六)相關規定及政策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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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負責每年對農村公益性公墓設施進行年檢和考評。
第二十三條 區民政局定期監督檢查,依據公墓管理法規,對農村公益性公墓設施、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其他部門依照《渭濱區殯葬領域跨部門綜合監管工作實施方案》中各部門工作職責進行查處。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鎮(街)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鎮(街)負責農村公益性公墓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問題,限時整改。擅自建設公墓和改變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質的,由區民政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黨員、公職人員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黨員的違紀行為,由區紀委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由區監委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 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