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610300-1161030201600521X6/2024-00428 | |
| 發布機構: 渭濱區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 2024-06-03 |
| 名??稱: 關于下放部分行政執法權的決定 | |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號: 寶渭政發〔2024〕10號 |
政策解讀:《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政府關于下放部分行政執法權的決定》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為持續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層治理“看得見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見”的難題,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向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放部分縣級行政執法權的決定》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區政府研究決定,將區政府有關部門的9項行政處罰權下放各鎮(街),并由鎮(街)依法行使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一、下放行政執法職權范圍
自2024年7月1日起,原由區教體局、區衛健局、區林業局、區住建局、區應急局5個部門行使的9項行政執法權(詳見附表)下放至鎮(街),以鎮(街)名義相對集中行使。
行政執法權下放鎮(街)依法行使的,區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再繼續行使,避免出現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對于特殊情況、特定區域需要劃定各自管轄范圍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具體執法權層級管理規定,明確部門與鎮(街)的職責邊界。鎮(街)與區級有關部門對行政執法權管轄權存在爭議的,提請區人民政府決定。鎮(街)認為案件重大復雜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級管轄的,可以報請區人民政府指定原區級行政執法部門管轄。區人民政府認為案件重大復雜或鎮(街)承辦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可以指定原區級行政執法部門管轄。
因法律規章修訂,需要對已下放行政執法權清單事項進行名稱變更、事項合并、權限劃分調整的,按照權責清單動態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區人民政府不再另行作出決定。
二、加強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各鎮(街)要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和配備與執法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綜合執法;除必要崗位外,應安排執法人員到一線從事執法工作,嚴禁執法輔助人員獨立開展執法。區委編辦要結合實際,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推動區級執法力量向鎮(街)傾斜,充實基層執法力量;保持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穩定,嚴禁隨意抽調、借調基層行政執法人員。
三、完善基層綜合行政執法相關機制
區司法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全方位監督,組織鎮(街)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與持證上崗制度,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加強法制審核工作,指導做好行政應訴工作。
區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鎮(街)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指導制定行政執法工作流程和標準,統一規范基層行政執法文書,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業務培訓,提供相應的支持保障。
各鎮(街)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對執法隊伍的監督,建立健全基層綜合執法考核、監督機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政府? ? ? ? ??
2024年6月3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