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反映本行政機構的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公開內容
1.區政府領導及其分工;
2.區政府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3.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4.區政府重要會議的主要內容;
5.區政府文件;
6.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工作規則;
7.區政府提交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各類報告;
8.區政府人事任免;
9.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數據;
10.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11.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12.教育、醫療、疫情防控、鄉村振興、社會保障、促進就業、減稅降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3.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4.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5.需要主動公開的其他類政府信息;
16.《條例》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內容。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按年度進行更新和調整。
(二)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的區政府信息通過渭濱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5413580.com/)、政府新聞發布會和報刊、廣播、電視、微信訂閱號(名稱:渭濱發布)等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知曉的方式進行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前往區檔案館(地址:寶雞市渭濱區巨福路44號,電話:0917-3208600)、區政務服務中心(地址:渭濱區清姜路28號渭濱區市民中心,電話:0917-8615102)、區行政審批大廳(地址:渭濱區濱河南路1號互聯網產業園1樓,電話0917-3128560)設置的政務公開專區獲取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日內應主動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向區政府及組成部門、直屬行政機構及其他機構申請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請注意事項
1.依申請公開制度僅限于公眾申請獲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訪、舉報、投訴等訴求請通過其他法定途徑進行。
2.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填寫《渭濱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在“首頁-依申請公開”頁面底部下載打印。
3.申請表應準確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如身份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聯系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內容描述應當指向明確,詳盡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或傳真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5.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信息處理費的具體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申請接收渠道
1.當面提交。
申請人可直接前往所需政府信息制作或保存的區政府工作機構,當面提交申請表,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區政府各工作機構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可在區政府網站“政府機構”欄目查閱。
2.信函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郵寄或傳真方式提交申請。采用EMS、掛號信等郵寄方式提交的申請,以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的申請,以與申請人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通過傳真提交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區政府各工作機構通信地址、聯系方式、郵編等信息可在區政府網站“政府機構”欄目查閱,來信請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網上提交。
申請人可登錄“渭濱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在“依申請公開”頁面,在線填寫提交申請。
(三)申請辦理的有關說明
1.本機關對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將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和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條例》規定的其他答復形式。
受理機構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受理機構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區政務公開辦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區政府各工作機構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四、監督保障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